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相关旅客、托运人的信用管理工作,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