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委托,依法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法人授权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所委托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监督机构考核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督机构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前,监督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开展监督工作不足六个月的监督机构,当年不作考核,有关工作… 第七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监督机构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80(含)分以上为合格,80(不含)分-60(含)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机构考核。同时,结合监督机构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中监督人员自评意见和监督机构考核意见,对监督人员实施年度考核。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度,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从事相关监督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的,收回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责成监督机构将其调离监督岗位。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将年度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并推荐工作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国家铁路局根据推荐情况,结合有关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 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