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监督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在监督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

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