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度,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从事相关监督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的,收回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责成监督机构将其调离监督岗位。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将年度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并推荐工作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国家铁路局根据推荐情况,结合有关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