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从事相关监督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的,收回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证,责成监督机构将其调离监督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