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度,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暂停拨付监督费用或降低次年首次拨付比例,且不得委托其承担新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