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铁路工程监督基本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具有与铁路建设相关或土木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相关工作2年以上;

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监督机构在职人员;

经过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