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构成如下: 第十一条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 第十二条 部级工法每2年评审1次,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3~6月。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部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部级工法和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的项目名单。评选领导小组由工程监督管理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综… 第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开展,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等初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初审组织单位)负责部级工法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选聘部级工法评审专家。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铁路工程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 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部级工法,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对部级工法申报单位和主要完…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级工法开发单位按国家级工法推荐要求,开展申报事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开发企业应加强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开发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作重大修…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对部级工法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企业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良好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材料 2.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文本编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