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工法内容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的,经查实后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