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第二十六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