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