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
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