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