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