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