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