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