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