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