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