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处理消费者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第十四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被申诉企业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全国网络型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协调处理机制,当地企业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申诉,由当地企业转企业总部或者相关地区企业处理,企业内部处理完毕后,由首次接到转办申诉的企业将… 第十七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回访消费者,核实企业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十八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申诉人时,如申诉人提出新的申诉内容,作为新的申诉转企业处理。 第十九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或者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当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申诉,转办企业处理3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则不再转办,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根据申诉内容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的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于申诉结案之日起5日内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提出,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企业无异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