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申诉企业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答复处理结果: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者解释与道歉情况以及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等;
经调查,认为对于申诉内容无需承担责任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详细情况和无责理由,并提供运单底单、通话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
消费者在同一申诉中提出多项诉求的,企业应当逐一答复处理情况;
消费者申诉内容涉及企业新开办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新开办业务的法律依据或者完整处理规则。
企业未按照申诉内容正面答复,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无责证据的,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企业未逐一答复消费者提出的多项诉求处理情况的,对企业未答复部分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
企业收到转办申诉15日内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于到期日前1天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答复处理进展情况、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延期答复的,应当在到期日后5日内答复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