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二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二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将消费者的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于两个工作日内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