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一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受理的申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