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

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

企业责任单位明确。

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当隔4个小时后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