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
第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第十条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第十一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第十三条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第十四条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
第十六条
因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如果申报的退(免)税异常增长,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第十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
第十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
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附件:1.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
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
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9.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