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