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