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