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