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