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8);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