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
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提供的货票的“发站”或“到站(局)”名称是否包含“境”字,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匹配。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审核以下内容:
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
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内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