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