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