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