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直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
第三条
隔离检疫圃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承担进境的高、中风险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并负责隔离检疫期间进境植物…
第四条
隔离检疫圃依据隔离条件、技术水平和运作方式分为:
第五条
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之前,隔离检疫圃负责根据有关检疫要求制定具体的检疫方案,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第八条
隔离检疫圃须严格按照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按期完成隔离检疫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隔离检疫情况,接受检疫监督。如发现疫情,须立即报告所…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圃应当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将正在进行隔离检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调离、处理或作它用。
第十条
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出具有关单…
第十二条
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具、土壤等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