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隔离检疫圃内,同一隔离场地不得同时隔离两批(含两批)以上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场地内。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