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隔离检疫完成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的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出具有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具体负责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结果和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