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隔离检疫圃完成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后,应当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残体作无害化处理。隔离场地使用前后,应当对用具、土壤等进行消毒。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