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应当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国家检验检疫局直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