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1991年发布的《引进植物种苗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