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检疫审批要求执行。检疫审批不明确的,则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个生长周期; 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出检疫结果的可适当延长隔离种植期限。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