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听证举行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听证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组织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听证期间不计算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