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存在回避情形,且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可以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告知中止理由。
中止情形消失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