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