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八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