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