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

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的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