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听证举行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