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是指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认为应当按照…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交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 第四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银保监会成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银保监会党委关于灾害事故处置重要决策部署;统筹指导派出机构、财险公司、保险… 第六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处置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置措施 第七条 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按照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3个等级,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灾害事故演变调整… 第八条 针对上述不同级别灾害事故,分别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筹启动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并在处置工作结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终止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时… 第九条 在Ⅰ级响应中,银保监会统筹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Ⅰ、Ⅱ、Ⅲ级响应中,相关银保监局及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财险公司应当切实承担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主体责任,服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力处置举措积极应对,及时报送损失情况和工作动态。 第四章 预防及宣传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推动灾害事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财险公… 第十三条 财险公司应当强化风险提示,及时向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发布防灾提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重点标的开展灾前风险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应当适时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应对演…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协作,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宣传保险理赔进展情况及功能作用,展现保险业良好形… 第五章 支持及保障 第十五条 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应当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保单信息排查提供支持,必要时简化查询流程,全面、及时做好灾害事故保险损失排查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业协会应当在灾害事故处置中发挥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灾害事故处置规范,整合行业力量、协调内外部资源,推动防灾减损、抢险救援、理赔服务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财险公司、保险业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应当建立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联络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 第十八条 当遭遇极端灾害事故导致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停止营业,财险公司应当使用电子化、线上化等方式开展保险服务,确保服务不中断,并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积极推进分支机构尽快恢复营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设银保监分局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启动并实施Ⅲ级响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