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Ⅰ、Ⅱ、Ⅲ级响应中,相关银保监局及分局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立即启动响应。相应级别灾害事故发生后,统筹辖内监管机构、财险公司、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主动对接地方党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开展工作。

积极应对处置。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必要时下发文件明确灾害事故处置工作要求。督促财险公司成立灾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统筹调配理赔资源,体现保险服务的快捷性、有效性、人文性。鼓励财险公司结合实际为抢险救援提供人力、物资等方面的支持。

迅速开展摸排。指导财险公司快速高效开展承保情况摸排,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到达灾区事故现场,有序开展查勘定损。加强统计分析研判,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优化理赔服务。督促财险公司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减免理赔材料、简化理赔流程,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远程查勘等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理赔质效。指导财险公司对可能出现的大额赔付做好资金准备,结合实际采取预付赔款等措施,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落实报告制度。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向上级监管机构报送处置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新情况、新进展。同时,加强处置工作经验总结,及时上报。